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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應娘家劇情之家庭暴力篇


對於王翔和麗芳的橋段,已經越來越看不下去了,看不過王翔不斷地威脅麗芳及其親人,其實,這已經構成家庭暴力了,以王翔和麗芳的關係算同居暴力(有同居事實),麗芳可以報警並聲請保護令,連娘家人也可以保護在內啊!


電視節目為了節目效果或收視率,難免有點誇張,其收視群,我想也包含很多婦女朋友們,如果這劇本能加入點教育的性質在內,或許也為那些可能在暴力冰山下的婦女朋友們(也有部分是男性),我相信看電視的觀眾能因此而獲得一些寶貴的資訊,不是皆大歡喜嗎!


依據立法院9719日 修正公布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修正條文中的第二條第一項及定義家庭暴力為『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在家庭成員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從上述的法條內容顯示,王翔與林麗芳為『曾有同居關係』,而王翔對林麗芳除肢體暴力之外、騷擾、警告、辱罵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皆屬家庭暴力之行為,林麗芳可以報警並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不僅保護自己,也可保護遭受王翔威脅、恐嚇的親人。


今天再度看電視,看到那橋段時,職業關係讓我萌起不平且覺得劇情不能只有劇情就夠了。如果這樣的情節能加入點教育意味的橋段,或許能幫助的是更多的一群人。

上述法條資料來自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網站:http://dspc.moi.gov.tw/lp.asp?ctNode=726&CtUnit=77&BaseDSD=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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