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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師法修法通過  新增專科社工師規定  提升服務品質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使社工專業制度再向前邁進一大步。社工師法修法聯盟(台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心理衛生社會工作學會、台灣社會工作教育學會)特別感謝王榮璋立法委員提案修法!並感謝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召集人田秋堇委員及黃淑英、吳英毅、陳東榮、許德祥等委員之支持。


社會工作師法自八十六年四月二日總統公布施行以來,雖經歷三次修正,但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的基礎架構並未隨時代進步而同步調整。為了提昇社工師的專業品質,保障受服務對象之權益,本次社工師法修法,修正之重點為:新增專科社工師、法制化繼續教育,增列社會工作師充任資格之排除條款,及加強社工師事務所管理等。修法精神乃是社工專業自律的充分展現。


新增專科社工師之規定,提供專精深入之服務


專科社會工作師制度之設立,係因社會變遷與發展下,社會工作專業所服務之對象日趨多元,故社會工作專業逐漸發展出專門領域,各領域之社工專業人員,依其專長針對特定服務族群提供專精深入之服務。未來社工師完成專科社工師訓練並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可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此制度不但提供社會工作師持續精進自身專業知能之前景,對案主或民眾而言,亦得針對自身需求,尋求各種專長社會工作師之協助。


法治化專業繼續教育,以提升專業服務品質


社工師及專科社工師執業應該接受繼續教育,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增列社會工作師充任資格之排除條款,以保障案主權益


因社工師經常處理有關案主家庭、經濟、保護等相關事宜,故增列社會工作師充任資格之排除條款:(1)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2)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3)因業務上有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能擔任社工師,或應撤銷、廢止社工師證書(或執照)。再者,增列不得出租或租借社會工作師證照、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之規定,又如因此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租借證照使用者,並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加強社工師事務所管理,以確保服務連續性


若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相關服務紀錄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如因負責社會工作師死亡或無承接者,該所全部服務紀錄應交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存;另增列主管機關對事務所之查核督導功能。


保障社工師權益,維護其人身安全


除保障案主權益外,隨著社會福利發展,社會工作師業務逐步擴大到介入家暴、性交易、性侵害、性騷擾等較具爭議性之服務對象,恐會受到傷害,因此增訂社會工作師權益保障條文。未來社會工作師依法執行公權力職務,如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如社工師依據相關法令及專業倫理執行業務時涉及訴訟,所屬工作單位得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


社工師為實踐社會正義未來將更加努力


社會工作師以「促進人民及社會福祉,協助人民滿足其基本人性需求,關注弱勢族群,實踐社會正義」為使命,本屆立法院會期順利修正通過更符合時代需求的「社會工作師法」,象徵我國社工專業制度向前邁進一大步,有助於更優質之社工師投入社會福利服務,持續為實踐社會正義而努力。


本文資料來源:轉載自社工專協會員專屬電子會訊182期-9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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